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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入会及会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增强会员凝聚力和合作意识,促进北京机电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会员入会

      1.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的北京地区从事机电工业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等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2.入会由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通过网络进行会员登记。

      3. 经秘书处确认后,申请单位从网上下载表格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协会秘书处。

      4.协会秘书处接受申请单位的会员登记表后应及时审查研究,并在一周内提出审批意见。

      5.协会秘书处对批准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返回批复的会员登记表,并收取当年会费。

      二、 会籍管理

      1.协会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编入会员库。

      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交流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3.协会应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4.协会在每年4-5月向会员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每年不低于8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不低于6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4000元/年;
        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3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年;
        个人会员100元/年;
        (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可按年度申请免交会费)

      欢迎会员单位提供资金赞助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要求减免会费,但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审批。

      5.协会定期免费向会员发布行业简讯,通报协会工作、活动和传递会员信息,报导经济动态,转达政府政策。

      6.协会对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并提供各方面支持的会员单位优先提供优惠服务,或减免活动经费。

      7.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部门、单位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8.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由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

      9.对无故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会员单位秘书处和监事会酌情予以处理。

      10.会员自愿退会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清理完毕经济和其它未尽事务,批准退会,在会员库中注销会员资格。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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