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电行业协会概况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简介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缩写为BAMEI)是由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市性、行业性社团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机电协会会员全部是在北京地区从事机电工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凡在北京从事机电产品生产、研发、检测、营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现有单位会员一百多家,涵盖了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机电工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培训机构等。

机电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制定行规行约,协调维护会员利益,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组织行业调查,加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草案,举办展览展销、考察交流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合作服务。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审评和推广,制定行业标准,从事与行业有关的咨询、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工作,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评审、行业统计等工作,并承办北京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联合党委等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机电协会团结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全面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牢记协会宗旨,发挥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和行业发展。积极承接政府及其它社团委托的相关工作,为政府产业政策与标准制定献计献策。加强行业调查与研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加强业务学习、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以更高标准、更强能力服务好会员单位、机电行业和政府部门,为北京机电行业改革、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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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电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是由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会员单位,通过提供机电行业技术信息等活动,促进会员单位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板厂南里1号6号楼一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调查、行业规划、展览展销、信息服务、交流合作、开展成果鉴评与推广、制定行业标准、咨询服务、专业培训、技能评审、行业统计、承办委托。依法依规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合法经营;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简介。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情况特殊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 34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 5 月 23 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监事会领导及成员名单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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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5月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楼东板厂南里6号楼一层101房间
  •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楼东板厂南里6号楼一层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 邮政编码:100061
  • 联系电话:67154897
  • 传       真:6715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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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铁5号线天坛东门站下车,换乘向东行驶的公交车光明楼下车。
  • 地铁10号线劲松站下车,换乘向西行驶的公交车光明桥东下车
  • 地铁7号线广渠门或广渠门外下车,向南步行约一站地
  • 地铁1号线、2号线建国门站下车,换乘向南行驶的公交车光明桥下车
  • 光明桥西公交车站是光明楼站。公交线路有34、35、36、41、54、72、139、957、958。
  • 光明桥东公交车站是光明桥东站。公交线路有34、35、36、41、54、72、52、29、352、638、特3。
  • 光明桥下公交车站是光明桥站。公交线路有 36、51、122、139、特12、674。
  • 注意:无论从哪个方向过来,都千万不要进入板厂南里居民小区,沿北侧马路一直走到光明立交桥西北角处,向北50米左右,协会的大门向东,协会在板厂南里6号楼一层办公。